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生入学前应自行确保具有入学资格:
(一)符合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报考)条件;
(二)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三)报名(报考)的个人身份信息要与已取得的各层次学历注册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
第二条被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交纳学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的,需到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报到后,填写学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并由学校统一编排学号,建立学籍档案。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成绩考核、交纳学费、电子注册等工作不可缺少的依据。
第四条二学历和专升本学生入学后,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报名(报考)条件所要求的毕业证书是否可查。对于暂时不可查的毕业证书,学生需要到指定机构办理学历认证,并向学校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否则无法注册学籍。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学生可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对于学生不能自行确保具有入学资格而造成的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七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5 年,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按报考志愿录取,原则上入学后不得转学、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
四、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半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事中断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
(三)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四)因家庭或工作原因需要暂时中止学习者;
(五)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条休学以学年为期,只限办一次,学校为休学学生出具休学证明书。
第十一条休学学生复学时,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复学时如学费标准有变化,以复学时实际学费为准。
第十四条未学完一学期课程的一年级学生不能休学,可按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五、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可以退学:
(一)患有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有其他困难,不能坚持长期学习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本人未申请,经查证属实,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不按期交纳学费者;
(三)确实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四)未办理手续,一个学期不上课或不参加考试者;
(五)毕业前不及格课程达到在校学习总课程的二分之一者;
(六)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六、毕业
第十七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本科生必须通过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答辩)。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由于课程成绩不合格,毕业时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成绩补考合格后需本人到校申请毕业,超过修业年限未回校申请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
第十九条毕业前,学校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组织鉴定。毕业时,要将毕业生鉴定、学生成绩以及在其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毕业证书丢失不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
七、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四级制(优秀、 良好、及 格、不及格),在同一课程内不得两制并用。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以为准,具体考场安排考试前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考核由作业成绩、考勤、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学生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学时(含三分之一)的课程,不准参加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学生应及时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八、补考、缓考、旷考
第二十六条补考
(一)学生应按校历和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申请补考,补考申请审核合格后,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时间以校历时间为准,具体考场安排考试前公布;
(二)学生有毕业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离校前不给补考机会。离校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学生应在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补考;
(三)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课程,在校期间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缓考
(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需在考试前持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缓考申请被批准后生效,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二)学生办理缓考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不实,一经查出,按旷考处理;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办理二次缓考。
第二十八条旷考
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一律按旷考处理(办理缓考手续者除外),旷考课程在校期间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九、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教学、考试期间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时间到校参加学习和考试者,需提前一周持有效证明材料请假,否则不予准假。请假一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由学籍管理科批准,超过一周由学院批准。未获准假擅自缺考或缺课者,按旷考或旷课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30学时者,按休学处理。
十、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开元(中国)-开元(中国)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