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馆:
现将《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开元(中国)-开元(中国)
2021年10月24日
附件
开元(中国)-开元(中国)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主要是在“产出导向”OBE理念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一是确定指导教师,并培训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课程目标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二是进行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及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产出导向”OBE理念的毕业论文(设计)有关制度、规定;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四)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总结与研究。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院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学秘书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产出导向”OBE理念指导下,根据本院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查,审核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导监督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和质量,包括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等工作。在各个环节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意识形态审核;
(三)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五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者和具体组织者。原则上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双肩挑人员担任,鼓励双导师、校企合作共同指导并参与考核。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量不得超过8人。指导教师的具体任务:
(一)根据学生情况,指导学生制定毕业论文(设计)进度计划;
(二)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课程目标支撑相应毕业要求指标点,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拟定提纲、撰写初稿和修改定稿等;
(三)对每个学生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的指导工作;
(四)做好中期检查工作;
(五)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撰写有关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等方面的评语,对学生是否具备答辩资格提出意见。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六条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围绕毕业论文(设计)的课程目标,独立(或合作)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实验、调研及撰写的全过程,主动与指导教师讨论、汇报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按时保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任务。
(一)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等违规行为;
(二)根据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见,按要求及时修正、完善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材料;
(三)按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及毕业论文(设计);
(四)答辩结束后,将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资料上交存档。
第五章 选 题
第七条 选题应结合本专业的实际问题,面向行业企业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能体现培养学生解决社会意识、工程意识、协作精神以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量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独立完成或做出阶段性成果为宜;各专业结合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的选题不低于总数的50%。
第八条 选题一般采取指导教师命题、学生自选或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拟定等方式确定;鼓励学生基于参加的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等实践教学活动拟定选题,但须经指导教师同意。
第九条 选题与往届题目不得重复,必须做到一人一题。学生以合作方式共同参与一个大项目(选题),最终应按照每个学生设计、研究、实验的分工和重点提交相应子题目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条 学生已经就业签约的,可将在企业或工作单位确定的项目或者工作任务,经学院或者专业确认后作为选题,学院要指派指导教师与企业导师共同指导该项目完成。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原因且理由充分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开 题
第十二条 选题后,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主要任务与具体要求、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根据任务书的要求撰写《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开题需组织答辩,答辩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十四条 开题确定题目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却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进行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为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按任务书的进度执行、完成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拟定的后期工作进度及预期成效、按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可能性、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学生需要根据任务书的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接受指导教师和学院的检查。
第八章 查重检测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合格标准为R≤30%(R为文字复制比),检测合格者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八条 检测流程:
(一)初检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学生通过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文档。指导教师审核后,由专业教研室进行检查;
2.各学院对已提交到论文(设计)管理系统的论文(设计)进行查重检测。检测完成后,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指导教师和学生,并督促未通过检测的学生修改论文(设计)。
(二)复检
对初检中未达到检测合格标准(R>30%)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进行复检,复检需要经过指导教师、专业教研室、学院检查后提交。
(三)终检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学生需按照答辩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修改毕业论文(设计),然后提交终稿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教研室和学院对毕业论文(设计)终稿开展复查工作;
2.教务处对提交的终稿开展终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R>30%),取消已取得的毕业论文成绩;
3.在终检工作中,发现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蒙蔽检测”行为的学生,取消已取得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十九条 查重检测报告需存入毕业论文档案袋中。
第九章 评 阅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全面考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阅、评分,撰写的评语与评分应体现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须为学生分配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具备指导教师资格),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评分。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要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符合学校的管理要求及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的综合情况,同意其是否可以参加答辩,并给出明确意见。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均同意参加答辩的学生方可进入答辩阶段,学生需在答辩前按规定提交答辩申请表。
第十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各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组织开展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组织
(一)各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3~5名,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两名高级职称人员,可以聘请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二)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答辩小组,小组成员为3~5人,设组长和秘书各1人,答辩小组秘书负责答辩组织及记录。涉及相关企业行业生产实践环节的毕业论文,至少安排1名符合指导教师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答辩实行回避制度,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本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组成员;
(四)学院答辩委员会要对答辩小组成员开会培训,强调答辩要求和标准,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五)答辩包括学生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
(六)学生应在答辩前,制作答辩PPT;
(七)答辩小组成员要根据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陈述、答辩内容及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表达能力等,依据评分标准,分别给出学生答辩成绩,汇总到答辩记录表中;
(八)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需再次经指导教师审阅并再次进行查重检测;
(九)答辩过程中要注意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意识形态审核,如存在问题,答辩成绩为零,不予通过。
第二十五条 成绩评定
(一)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要体现对课程目标和相关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合理性评价;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权重为3:3:4;
(三)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均为百分制,其中答辩成绩折合后低于24分的视为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成绩按不及格计;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优秀(总分≥90)、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总分<60)五级评定。
第二十六条 答辩未通过按结业处理,随下一年级重做毕业论文;对在答辩前暂不具备答辩资格,但在答辩工作结束前具备答辩资格的,可以参加答辩。答辩工作结束后取得资格的,不再安排答辩,当年按结业处理,随下一年级重做毕业论文。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设计)置换
第二十七条 参加并完成学校确认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一等奖的项目主要成员,经个人申报,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批,可以用项目报告申请置换毕业论文(设计),报告内容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报告仅置换毕业论文(设计)正文,评阅、查重检测和答辩等环节必须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置换申请须在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结束前完成。特殊情况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章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
第三十条 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
(二)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内容已在正规学术期刊杂志上发表;
(三)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内容已获得国家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已被相关企业(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一等奖项目。
第三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院推荐
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第三十条要求向学校推荐。
(二)学校评选
1.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统一评选;
2.对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3.对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章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选
第三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
(二)本年度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三)本年度无师德师风问题。
第三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第三十二条要求进行推荐;
(二)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进行统一评选;
(三)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进行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对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章 装订与存档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装订要求:
(一)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档案袋;
(二)毕业论文(设计)使用统一封面单独装订,顺序依次为:论文(设计)封面、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中文摘要/关键词、外文摘要/关键词、目录、绪论、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和附录。如有调研报告或图纸须放最后装订(A0等特殊图纸折叠后放到档案袋即可,不用装订);
(三)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资料使用统一封面合并装订,顺序依次为:过程管理资料封面、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记录表、查重检测报告等;
(四)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手册使用统一封面合并装订,顺序依次为:评分手册封面、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评定意见表、评阅教师评定意见表、答辩记录、成绩评定表。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要留存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建立数据库,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归档科学、规范、完整。毕业论文(设计)的纸质版保存期限不低于学生毕业后5年。保存期过后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要将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管理和质量保障的相关材料,如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质量监控材料、工作总结等进行存档。
第十五章 抽检及结果使用
第三十七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学校和各学院要分别开展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抽检工作。学校对各专业的每个班级随机抽取不低于3份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价,各学院对每位指导老师随机抽取不低于2份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价。学校抽检中被确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当年绩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等级;各学院抽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并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的相关规定,我校被抽检的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相应处理:
(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的:
1.对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等级处理;
2.对论文(设计)评阅教师按一般教学事故等级处理;
3.相关学生需返校,全程跟随下一年级重做毕业论文(设计),重做后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其已获得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处置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
1.对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按重大教学事故等级处理;
2.对相关学生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学生所在学院,取消当年教学类集体奖评选资格;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黑工商院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