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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关于对学术道德实施规范管理的规定
时间: 2022-10-09 15:1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问学正知 探求正理 践行正道 习练正用”的优良校风,规范全校师生的学术行为,进一步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全体师生,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和在读本科生;也适用于以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第三条 全校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各种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第四条 全校师生应当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要注明出处,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要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共同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套取科研经费挪作私用。

第五条 下列行为可被认定为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的成果、作品,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窃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研究计划。

(二)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实验结论或所引用的资料、注释,擅自改动实验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三)在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重复发表。

(五)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在申报中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或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

(六)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作品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擅自代其署名、冒充署名,或在科研成果、作品的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或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或科研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或相关学术机构论证,在学术活动中自行夸大个人成果价值,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个人研究成果以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授意(含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的行为,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行为等。


第三章  受理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和评判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由能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和负责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学术行为失范、学术道德评价等事项的调查和裁判。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抽调学校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协助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的,应当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分委员会重要工作内容,并在分委员会内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受理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向本单位师生做广泛的宣传教育,促进本单位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氛围。

(二)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科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在本单位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科研成果评审、科研项目立项等工作中认真调查当事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况,一经发现有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和损害学校学术道德声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四)发现本单位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要主动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参与调查、核实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四章  对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查处


第十条 学校在专业技术人员入职聘任、职务聘任、职务晋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奖励评定等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针对师生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若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未能处理或处理不当,可直接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包括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小组)按照下列程序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一)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师生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由相关学科(专业)专家参加的调查组(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调查对象的近亲属及与其有利害关系人、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其他关系人不得参加调查组;调查对象有充分理由证明参与调查的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该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二)调查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事实认定并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调查任务的,可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报告要由调查组成员共同签署。

(三)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被调查人进行核实。被调查人如果对调查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

(四)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裁判组(不少于5人单数)对调查报告及被调查人意见进行裁判。裁判组成员应当全部出席裁判会议,裁判结论以裁判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裁判结论应当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如果对裁判结论不服,可于接到裁判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被调查人放弃申诉、或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起申诉,裁判结论生效。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到被调查人申诉材料,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组(不少于5人单数)对调查报告和被调查人申诉材料进行仲裁。仲裁组成员应当全部出席仲裁会议,仲裁结论以仲裁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仲裁结论是学校对被调查人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最终认定结论。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法律条款,追究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出现被学校认定为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和职员,依据其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下列处分中相应的处分:

(一)撤销其因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学术资格。

(二)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

(四)取消或降低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出现被学校认定为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学生,依据其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下列处分中相应的处分:

(一)撤销其因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它资格。

(二)撰写毕业论文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可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

(三)取消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分别依据《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或《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给予当事的教职工或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侵犯了其他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还应当责令当事人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读期间,尤其是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有严重学术道德不端行为,可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查实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撤销其所获得的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因学术道德不端对教职工或学生进行处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教职工或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对当事人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经校长办公会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