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实施全日制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学院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按照《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我院本科学籍的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已较好的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查具有毕业资格且没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而作结业处理。
(二)在校内各类考试中作弊,或因考试违纪受过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舞弊。
(四)除本条(二)、(三)所列情况之外,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受纪律处分未解除。
(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校生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后,如果本人认错态度端正,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以申请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
(二)代表学院在省、市级(含)以上各种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级二等及以上奖,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或取得全国比赛获奖名次。
(三)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优秀。
(四)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五)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专业论文(作者单位署名开元(中国)-开元(中国),知网可查)。
(六)获得国家授权专利(作者单位署名开元(中国)-开元(中国))。
(七)在校期间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函或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收到录用函,见义勇为获得政府部门通报嘉奖以及其他为学院争夺社会荣誉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同意的,可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因结业离校,离校后一年内或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重修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重做、或实践教学环节重修,且经考核通过并获得毕业资格的,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只取得毕业资格,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离校后一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同意的,可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专业论文(作者单位署名开元(中国)-开元(中国),知网可查)。
(二)获得国家授权专利(作者单位署名开元(中国)-开元(中国))。
(三)满足第七条情况之一。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体育达标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拟取消学士学位授予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应书面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准委托他人表决。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委员人数超过全体到会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学院向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颁发日期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为准。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未被授予学士学位有异议,应按照《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向“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下达的申诉受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向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黑学位联〔2013〕4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