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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时间: 2024-11-11 08:4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中有关转专业与转学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开元(中国)-开元(中国)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当在我校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对于确有专业特长,或确有专业爱好,或确有特殊情况而无法继续在录取专业或我校学习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受理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

(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能力满足接收转入学生学习的条件。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无考试违纪和作弊,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在原专业确有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处于纪律处分期内,或存在学校规定的其他负面清单问题的,可以申请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留级,或休学期满复学,或服兵役退出现役复学,由于原就读专业发生变化不能接收学生时,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其中,退出现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学校优先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三)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根据其创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第六条 办理转专业的程序

(一)二级学院在第二学期期末公布各学院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及考核要求。

(二)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提交《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三)接收学院组织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采取笔试、面试或综合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将通过考核的学生名单及审核材料上报学校。

(四)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将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一周。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教务处学籍科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变更。

第七条 转专业后的其他要求

(一)学生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后,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课学习,各专业负责人对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给予指导。

(二)学生转专业后,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过但自己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在三年级结束前以自修或选课重修方式取得学分。未能自修或自修后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允许升入四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统计学分时,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名称、学分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的,获得的学分有效,否则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修读其他课程获得的学分计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其他同层次学校。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办理转学的程序

(一)转出程序

1.学生填写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交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转学申请材料后,提交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转学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3.经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教务处官网公示7日;对于未通过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将原因告知学生本人,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4.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持转学材料到我校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转出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二)转入程序

1.学校收到转出学校寄送的转学材料后,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转学工作专题会议,审议学生转入申请材料;

2.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7日,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回复转出学校;

3.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持转学材料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转学一般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个人转学申请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申请转学的,应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因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后,加盖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印章。

(三)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四)转入学校出具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

(五)转出、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章)。

(六)转出学校提供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原件。

(七)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申请)表。

第十四条学校办理完转学手续后,将以上材料进行存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网上转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转专业、转学等工作事项实行教务处具体负责、主管校领导签批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照新专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黑工商院发〔2018〕9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