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含实训室,实验中心、实习实训中心、计算机房,下同)管理,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建立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相适应的实验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统筹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按需使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备处全面负责学院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学院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设备处根据实验室的数量和特点配备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使用实验室应当有教师指导。使用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实验设备,保持环境卫生,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因教学和科研活动需要新建或改建实验室的,由教学或科研职能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由设备处会同需求单位共同制定建设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采购、施工、协调等所有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主要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设备处应会同主要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移交设备处统一管理。未通过验收的,由设备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最终通过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后,设备处应将项目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面向全院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开放,优先满足实验教学活动需要。设备处定期编制和修订全院实验室能力清单和各实验室的主管实验技术人员名单,向全院公布。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前根据教学计划编制本单位实验室使用需求计划,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根据各单位的需求计划和学院实验室能力清单编制学院实验室使用计划。该计划应当于开学前通报设备处和有关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者对实验室、实验设备或操作方法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于上报计划前同设备处沟通,以便实验技术人员能够在开课前做好特别准备。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编制实验室使用计划时,应当尽可能避免同一实验室连续使用,以便给后续实验课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十四条 需要在计划外使用实验室的,使用单位可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设备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安排。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临时调整教学计划的,由教务处将批准后的调整计划通报设备处执行。属于临时调课串课的,由教务处和设备处提前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因设备发生故障或实验材料不足导致无法按计划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设备处应当提前通报教务处,并会同教务处、相关教学单位共同制定调整方案,以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在上课前完成当堂实验课的设备和耗材准备工作,向任课教师告知注意事项和重要设备的操作流程,实验课课前、课后与任课教师做好交接记录。对于特别重要、或有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实验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应随堂指导实验操作。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期间不得远离实验区,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到实验室进行处理,确保实验课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实验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整理实验器材,按规定处理实验过程产生的垃圾,引导学生有序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与实验教师应当在学生离开实验室后共同清点、检查实验设备的数量和完好状态、做好交接记录、对实验设备按使用状态复位,清理室内卫生、关闭水电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遇有实验课安排在晚间的情形,实验课的指导和保障工作由任课教师独立承担,按本办法规定应于课后与实验技术人员办理的交接工作可在次日完成。
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由设备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对设备、器材进行检查、保养,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设备、器材一般故障或损坏的排除修复能力,不能排除修复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维修。任何维修事项均应按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设备原则上只限于实验教学活动使用。临时用于学院其他工作的,需由使用人向设备处提出借用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使用人应对实验室妥善使用和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自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实验设备借与个人私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耗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教学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份向设备处报送下一年度实验课程耗材需求清单。设备处对各教学单位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编制下一年度实验耗材采购预算。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教务处编制的实验室使用计划和本单位实验教学工作实际编制《实验耗材使用计划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当列明实验室名称、实验课名称、耗材名称及数量、耗材使用时间、任课教师及联系方式等,并于实验课开课前一周报送设备处。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实验耗材使用计划从设备处库房领取耗材。少量耗材可由实验技术人员放置于实验室进行保管使用,实验课程结束后结余耗材较多且短期内不再使用的,应当如数退还库房并做好相应记录。
实验技术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所管理实验室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和实验技能,应当具有两种以上实验室的操作、使用和管理能力。学院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接受在职培训,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在不同实验室轮岗工作,支持实验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对分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和设备、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负总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酿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学院对实验室实行不低于两次的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卫生状况、设备完好率、设备待用状态、实验室管理记录等,检查的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的年终考评将实验技术人员设为一个考评系列,考评内容涵盖综合业务能力、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历次常规检查结果、任课教师反馈情况等。考评结论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安全和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对于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教师和学生,要给予劝诫或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设备处如果认为必要,可对实验室及特殊设备、设施的使用制定专门制度和操作规程,向全院公布。实验技术人员在与任课教师交接时可针对专门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有序进出实验室,不拥挤,不打闹,不吸烟,不饮食。
(二)实验结束后,将设备状态复位,及时处理实验过程产生的垃圾,保持室内卫生。
(三)不将与实验内容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未经许可,不得移动或拆卸实验设备。
(四)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和设备操作流程。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成栋利发〔2014〕18号)和《标准化机房建设方案》(成栋实字〔201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