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表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师德师风高尚且教育教学实绩突出,践行“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使命的一线优秀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优秀教师评选遵循“注重师德师风、突出教学业绩、激励优秀”的原则,主要评选奖励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的在编专任教师。
第三条评选面向学校在编专任教师,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编专任教师的10%。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在编专任教师,年龄不限,入职满五年。已获校级优秀教师的不再参评。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德树人,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受到广大师生的尊重和信赖。
(三)扎根教学第一线,爱岗敬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教学工作中勤学善思、不断求索、主动改进、追求卓越,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四)关心关爱学生,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学生的学业帮扶、职业规划,积极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等活动。
(五)若有如下问题,一票否决。
1.受到党政处分;
2.存在师德师风问题;
3.受到教学事故处理;
4.被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教学业绩
(一)近五学年绩效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至少有三学年的教学质量考评良好以上。
(二)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治学严谨,积极投入教学建设与改革,参与开展“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注重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在教学建设和改革、教学研究和指导学生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得到同行普遍认可。近五年获得以下教学成果总数3项及以上:
1.获得校级教书育人、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
2.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3.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在前3位),或主持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
4.主持1项省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或主持2项校级教学改革项目;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创新创业竞赛或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完成1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指导学生完成2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6.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3篇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评选采取教师个人申报、学院(部)初评和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学院(部)初评环节中,各学院(部)要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对教师个人自荐材料按评选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遴选的方式,根据学校下达的申报名额择优推荐参加校级评选。
第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发文公布。
第四章 表彰奖励及其他
第九条学校对获评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校级优秀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进修、培训、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和申请教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获奖教师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或违反评选程序的,学校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