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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5-22来源: 作者: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大力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