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呈送《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的报告
省教育厅:
根据省高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黑高工委联〔2016〕18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强化学风建设责任,我院制订了《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现随文呈报。
附件:《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开元(中国)-开元(中国)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任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兼任教师资格,同时通报兼任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为校内人员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属于校外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章 复 议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全体教职员工(含兼任教师)、学生以及以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名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开元(中国)-开元(中国)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